湘乡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
2022-11-30 20:19:16 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

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,迅速阻断病毒传播链条,严格落实精准防控措施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有力维护社会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,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,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,构成违法的,将依法予以处罚;涉嫌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一、未按规定报备。外省来(返)湘乡人员及本省有疫情市州来(返)湘乡人员未按规定报备。

二、违反规定聚集。来(返)湘乡人员抵湘乡后,拒不配合健康查验,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,未严格落实健康管理措施,即参加聚集性活动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;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。

三、未按规定核酸检测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重点范围核酸检测,或者冒用他人信息、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;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(含落地检)。

四、拒不配合流调、检查。瞒报谎报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触史、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;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;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。

五、拒不落实防疫措施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出入公共场所、室内密闭场所,经劝导,拒不佩戴口罩、拒不落实扫码、亮码及行程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。

六、拒不配合防控管理。有高风险区(包括社区传播风险地区)旅居史、判定为密接及涉疫场所暴露人员,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;集中隔离、居家隔离、居家健康监测和临时封控管控区域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擅自外出。

七、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。编造虚假疫情信息,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,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造谣生事,扰乱秩序的行为。

八、违规售药、接诊。违规售卖止咳药、退热药、抗病毒药和抗菌药;违规接诊、收治发热患者,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,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。

九、未履行主体责任。单位、经营主体等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定期核酸检测、扫场所码、亮健康码和行程卡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、体温检测、无码人员登记、设施环境通风消毒,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整改,或者违规擅自开放、营业、变相经营。

十、其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湘乡市公安局

2022年11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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